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4號
- 上訴人
- 黃淑賢
- 被上訴人
-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7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53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7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53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