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健倉
- 即原告
- 陳政忠
- 即原告
- 柯丁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
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黃
健倉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1,85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41,298元;原告陳政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2,419,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437元;原告柯丁榮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4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