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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健倉
即原告
陳政忠
即原告
柯丁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

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黃

健倉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1,85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41,298元;原告陳政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2,419,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437元;原告柯丁榮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4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