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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