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廖宏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夙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7萬
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萬4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夙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7萬
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萬4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