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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郭郁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萱、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