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郭郁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萱、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萱、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