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郭郁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萱、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