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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秋幸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梁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8,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48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