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 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
66號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560,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6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
66號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560,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6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