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上訴人
謝英珍
上訴人
謝碧月
上訴人
謝碧芬
上訴人
謝碧珠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溫芝寧
上訴人
謝林善
被上訴人
謝鎧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64

,82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對被繼承人謝石之債務負連

帶給付義務,故上訴人上訴利益無從僅依個人應繼分計算),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8,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台中市│面積(平│起訴時每平方  │上訴人上訴請求│上訴利益(小數點以│
│  │梧棲區永安段) │方公尺)│公尺公告現值  │廢棄權利範圍 │下四捨五入)   │
├──┼────────┼────┼────────┼───────┼─────────┤
│1  │209地號     │2480  │7800元(104年) │全部     │2780×7800=   │
│  │        │    │        │       │19344000元    │
├──┼────────┼────┼────────┼───────┼─────────┤
│2  │210地號     │1150  │7800元(104年) │全部     │1150×7800=   │
│  │        │    │        │       │8970000元     │
├──┼────────┼────┼────────┼───────┼─────────┤
│3  │181-1地號    │1669  │7800元(104年) │56分之9    │1669×7800×9/56=│
│  │        │    │        │       │2092211元     │
├──┼────────┼────┼────────┼───────┼─────────┤
│4  │182地號     │2044  │7800元(104年) │56分之9    │2044×7800×9/56=│
│  │        │    │        │       │2562300元     │
├──┼────────┼────┼────────┼───────┼─────────┤
│5  │183地號     │1242  │7800元(104年) │56分之9    │1242×7800×9/56=│
│  │        │    │        │       │1556936元     │
├──┼────────┼────┼────────┼───────┼─────────┤
│6  │264地號     │1500  │7800元(104年) │28分之9    │1500×7800×9/28=│
│  │        │    │        │       │3760714元     │
├──┼────────┼────┼────────┼───────┼─────────┤
│7  │264-3地號    │230   │8200元(106年) │84分之9    │230×8200×9/84= │
│  │        │    │        │       │202071元     │
├──┼────────┼────┼────────┼───────┼─────────┤
│8  │264-5地號    │201   │8200元(106年) │84分之9    │201×8200×9/84= │
│  │        │    │        │       │176593元     │
├──┴────────┴────┴────────┴───────┼─────────┤
│合計                               │3866482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