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儀
- 被上訴人
- 陳來春
黃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萬19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萬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黃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萬19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萬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