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 債權人
- 文祥真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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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有關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此項裁定經送達於債權人,並於105年8月1日重新陳報本院,此有陳報補正書狀在卷可證。債權人針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方面,並未提出有關合法之證據或其他之法律依據作為輔證,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