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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蘇鳳麗
債務人
瑨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即謝光輝之遺產管理人
債務人
張麗香
債務人
謝宗憲即謝光輝之繼承人
債務人
謝佩宜即謝光輝之繼承人
債務人
謝家潔即謝光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琪

一、債務人謝宗憲、謝佩宜、謝家潔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光輝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瑨益工程有限公司、張麗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瑨益工程有限公司102年11月12日邀同其餘債務人謝光輝(歿)、張麗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1) 750,000元(2) 2,2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12日起至105年11月12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2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率3.73%,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第六、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證一)(證二)(證三)可稽。

(二)詎債務人瑨益工程有限公司僅繳納本金、利息至民國104年12月1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此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可證(證四),依據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七條第(1)款,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經查尚積欠聲請人(1) 227,458元(2) 682,376元,合計共909,834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張麗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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