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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請人
陳世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票面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金額為14,820元,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為18,420元,如聲請狀誤載,應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確認發票人為「林恒逸」或「林恆逸」?(因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林恒逸」,105年3月11日補正狀為「林恆逸」,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如聲請狀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