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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

聲明人
黃閔揚

      黃閔裕

      黃柏曄

      黃宸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成木不幸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死亡,聲明人黃閔揚、黃閔裕、黃柏曄、黃宸逸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成木於105年3月24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黃成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中,除林黃明真、林黃明錦、黃苗甄及代位黃科翰繼承之黃暘茗、黃毓淇等於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34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228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及黃茂川、黃茂吉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黃茂彬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黃茂彬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7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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