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林志韋
- 訴訟代理人
- 莊白純
- 訴訟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被告
- 徐林素鈴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 被告
- 李林素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林秀燕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里○鄰○○路000巷00號,而兩造之住所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件當事人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