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5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5號

原告
林志韋
訴訟代理人
莊白純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徐林素鈴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李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李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林秀燕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里○鄰○○路000巷00號,而兩造之住所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件當事人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