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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告
吳昆明
被告
立準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木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

認被告吳昆明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131號支付命令

對被告立準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

:「鈞院97年度執四字第6728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所列

分配予被告吳昆明之次序1至4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2,889

元、293,991元、293,991元、352,789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

分配。」是原告合併提起之訴訟有兩種,聲明第1項為確認債權

不存在之訴聲明,第2項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互

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而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支付命令裁定之

債權額42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主張數額,

合計1,243,6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訴之聲明第1項即

420萬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4,630元,應補徵裁判費37,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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