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6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康榮洲
- 被告
- 吳昆明
- 被告
- 立準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木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
認被告吳昆明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131號支付命令
對被告立準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
:「鈞院97年度執四字第6728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所列
分配予被告吳昆明之次序1至4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2,889
元、293,991元、293,991元、352,789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
分配。」是原告合併提起之訴訟有兩種,聲明第1項為確認債權
不存在之訴聲明,第2項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互
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而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支付命令裁定之
債權額42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主張數額,
合計1,243,6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訴之聲明第1項即
420萬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4,630元,應補徵裁判費37,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