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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

上訴人
台中市太平區福平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賞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43

號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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