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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告
李素瑩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古碧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伍拾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103 年4月15日、103 年4 月17日、104 年5 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3,000,000 元(同日2 筆借款970,000 元、2,030,000 元)、2,000,000 元、3,000,000元,利率則於前兩年約定月息百分之1.2 至1.5 ,除簽發同額支票(103 年4 月15日、103 年4 月17日合併簽發票面金額5,000,000 元支票)供原告收執外,並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10000,及其上建號3466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8 樓之7 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設定3,3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予原告。嗣被告陸續清償借款,尚欠3,506,000元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匯款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件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105年6月22日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㈤、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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