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1號
- 上訴人
- 沈采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玲琅、劉愛倫、曾俊嘉、張博閎、張志愷、張紫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7600
元(計算式:佔用土地面積1074平方公尺×105 年土地公告現值
1 萬2400元=1331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92萬5200元(計算式:確認公同共有關
係之土地面積1123平方公尺×105 年土地公告現值1 萬2400元=
1392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876元,合計為39萬57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