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 上訴人
- 柯美雲
- 被上訴人
- 廖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12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02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9067 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12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02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9067 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