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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訴人
柯美雲
被上訴人
廖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12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02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9067 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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