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黃旭輝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李崇義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李崇義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