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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

上訴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1,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72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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