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81號
- 上訴人
- 陳姬妃
- 被上訴人
-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甫
- 被上訴人
- 李兪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598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