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 原告
- 蔡佾叡(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 原告
- 蔡聿喬(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以寰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志祥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川
- 訴訟代理人
- 李昶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惠雯律師
蕭欣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二、第十一行末至第十二行關於「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業經被告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