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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育琪
即被告
江希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勝雄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返還土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