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 抗告人
- 吳明昌
- 抗告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魏智香
上列抗告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反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列抗告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反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