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應欽
何景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菊、何麗華、何美麗、何素珍間,因本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95,91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