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協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民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8,803,2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2,292 元;反訴部分為19,811,6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79,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