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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協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民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8,803,2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2,292 元;反訴部分為19,811,6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79,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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