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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許森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7,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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