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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新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中市青年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4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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