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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文爵蔡嘉裕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選字第1號

原告
瓦歷斯.貝林
被告
簡東明

上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