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選字第1號
- 原告
- 瓦歷斯.貝林
- 被告
- 簡東明
上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選字第1號
上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