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謝孟茹
- 債務人
- 張家誠即張志遠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張家瑜即張志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暨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慧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志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