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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債權人
文祥真
債務人
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有關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此項裁定經送達於債權人,並於105年8月1日重新陳報本院,此有陳報補正書狀在卷可證。債權人針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方面,並未提出有關合法之證據或其他之法律依據作為輔證,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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