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 抗告人
- 韓聰榮
- 抗告人
- 豐複建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何彬煉
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晟光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兼法定代理 何彬煉
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晟光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