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蔣敏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雪梅等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一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雪梅等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一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