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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蔣敏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雪梅等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一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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