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67,4
2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0,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