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婉妤、謝金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