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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婉妤、謝金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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