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炳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4號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