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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炳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4號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