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偉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聰文、紀緯軒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714號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聰文、紀緯軒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714號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