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靖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清松、蔡水根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002號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13,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清松、蔡水根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002號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13,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