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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靖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清松、蔡水根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002號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13,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