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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1號

上訴人
沈采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玲琅、劉愛倫、曾俊嘉、張博閎、張志愷、張紫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7600

元(計算式:佔用土地面積1074平方公尺×105 年土地公告現值

1 萬2400元=1331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392萬5200元(計算式:確認公同共有關

係之土地面積1123平方公尺×105 年土地公告現值1 萬2400元=

1392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876元,合計為39萬57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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