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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黃旭輝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李崇義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

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