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上 訴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1,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72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