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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曾莉鈺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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