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曾莉鈺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