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永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麗明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