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柯碩久

  • 上訴人
    劉佳偉
  • 被上訴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劉佳偉 被 上訴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碩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600 元【計算式:(52,000元+3,180 元)1210=6,6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從而,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49,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明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