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劉佳偉
- 被上訴人
-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碩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600 元【計算式:(52,000元+3,180 元)1210=6,6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從而,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49,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