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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劉佳偉
被上訴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碩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600 元【計算式:(52,000元+3,180 元)1210=6,6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從而,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49,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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