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柯碩久
- 上訴人劉佳偉
- 被上訴人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劉佳偉 被 上訴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碩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600 元【計算式:(52,000元+3,180 元)1210=6,6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從而,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49,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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