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秋湖
- 送達代收人
- 呂勝賢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秋潭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0,141,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