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育琪
- 即被告
- 江希真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周嬌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勝雄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返還土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