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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斯惠
即原告
楊敏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朝璟

      黃碧霞

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834,54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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