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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抗告人
吳明昌
抗告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魏智香

上列抗告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反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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